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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小微企业法律帮扶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251

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两江新区小微企业法律帮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小微企业法律帮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提高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合规经营能力,更好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法律帮扶,是指为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小微企业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拓展和延伸。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帮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加强对小微企业法律帮扶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创新和发展。

两江新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小微企业法律帮扶工作;两江新区社区矫正(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矫正中心)负责受理、审查小微企业法律帮扶申请,选派律师等法律帮扶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向法律帮扶人员支付相关补贴。

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产业促进局、现代服务业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提供核查所需信息,为小微企业法律帮扶工作提供便利。

市律师协会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参与小微企业法律帮扶工作。

第四条小微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帮扶:

(一)在两江新区依法经营的;

(二)小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合规、诚信经营的;

(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经营困难无力承担市场化法律服务费用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经营困难:

(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

(二)达到破产条件。

第五条矫正中心可以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下列法律帮扶服务:

(一)合规经营、合同文本、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法律咨询;

(二)法律知识讲座等法治培训;

(三)民商事纠纷调解;

(四)本市争议处理机关(机构)管辖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知识产权类案件可以不受本市争议处理机关(机构)管辖的限制。

第六条小微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矫正中心提出法律帮扶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小微企业补正要求并予以指导。

矫正中心应当自收到法律帮扶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帮扶的决定。给予法律帮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帮扶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法律帮扶;不给予法律帮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矫正中心核查企业经营状况时,应尽量采取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企业进行诚信承诺。

第七条司法局组建法律帮扶律师库。律师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

(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三年;

(三)热心公益、责任心强。

矫正中心从法律帮扶律师库中选派律师担任法律帮扶人员,按照“专业对口、公平公正、扶调结合、优质高效”原则,选派法律帮扶人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培训、纠纷调解、诉讼仲裁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八条法律帮扶人员应当及时为企业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帮扶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在法律帮扶过程中向企业收取任何财物、接受娱乐吃请。

矫正中心、法律帮扶人员对在法律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九条争议双方均提出法律帮扶申请且符合法律帮扶条件的,矫正中心应当选派不同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帮扶人员办理,并优先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十条司法局负责监督重要案件的办理,并组织专家开展办案质量评估;矫正中心负责督促法律帮扶人员规范办案、及时结案。

第十一条新区管委会为小微企业法律帮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矫正中心应将法律帮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法律帮扶补贴标准参照《重庆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规定执行。

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对小微企业法律帮扶经费进行补充。

探索小微企业通过分担部分帮扶费用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鼓励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扶企业减收部分公证费、鉴定费。

第十二条司法局可以依托科技企业,建设数字化、智能化法律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法律帮扶的便利性和可及性。

第十三条新区管委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小微企业法律帮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小微企业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帮扶的,不得再申请法律帮扶。

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帮扶人员在为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帮扶过程中有不当行为的,由司法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310日起施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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