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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通知

日期: 2025-03-14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万盛经开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25315日至2025615日。

二、考核对象

20241231日前,经市司法局依法许可设立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应当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三、实施步骤

(一)律师事务所总结自评

1.律师事务所在组织本所律师开展执业年度考核的同时,认真总结2024年度本所执业和管理情况,严格对照《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及考核评分登记表》(附件1)进行自评,准确填写《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2)。

2.律师事务所完成总结自评后,登录“重庆市律师业务管理系统https://cq.12348.gov.cn/ls/#/login,在“年度考核”栏向所在区县司法局提交《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及考核评分登记表》(附件1)、《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2)、《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证明事项承诺书(模板)》(附件3)。

设有分所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一并在《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2)“本所上一年度执业、管理情况总结报告”中反映。

(二)区县司法局审查评定

3.区县司法局根据本地实际,在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市律师协会报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并严格对照《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及考核评分登记表》(附件1)进行考核评分。

4.区县司法局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评定标准,根据审查结果和量化考核评分,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并在本地司法行政官网或者“12348重庆法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5.公示结束后,区县司法局通过“重庆市律师业务管理系统向市司法局报备作出考核评分的《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及考核评分登记表》(附件1)、出具审查意见的《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2)。

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完成后,区县司法局通过“重庆市律师业务管理系统向市司法局报送本区县《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4)。

(三)市司法局备案审核

6.市司法局对区县司法局报备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区县司法局反馈审核结果。

7.市司法局汇总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在重庆市司法局官网或者12348重庆法网”上予以公告。

(四)考核结果盖章登记

8.区县司法局根据市司法局备案审核结果,通知律师事务所统一提交本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本所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考核备案日期统一表述为:20255月,下一年度备案日期为20265月。

9202511日至5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但区县司法局应当对其依法开业、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其提交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注明“新设立”字样。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区县司法局要把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作为加强律师行业监督管理、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强化统筹安排,组织检查考核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开展学习培训,全面掌握《实施细则》明确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评定标准、考核程序、结果运用、责任监督等规定和年度检查考核通知要求,切实通过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引导律师事务所开展自查自评自纠,强化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推动律师队伍更好履行职能使命。

(二)精心组织。各区县司法局要采取实地检查与书面审查相结合、定性检查考核与量化考核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评定标准,区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掌握“优秀”等次不超过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总数20%的比例,客观、准确评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律师事务所因律师违规炒作行为引发舆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评定为“不合格”;虽未造成舆情但被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或者被相关部门通报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累计超过3次的评定为“不合格”市司法局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部分区县的年度检查考核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准确填报。各区县司法局要指导律师事务所全面、客观总结反映本所情况,严肃、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完整、准确填报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对照《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2)信息不完整或有错漏的律师事务所,要登录“重庆市律师业务管理系统”在“档案管理”栏修改完善。区县司法局要加强审核,严格把关,加强与市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特别是要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认真负责地进行量化考核评分,真实反映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情况。

(四)加强整改。区县司法局要强化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对在年度检查考核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督促律师事务所及时整改落实,并加强整改监督;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年度检查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要根据不同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发挥年度检查考核的监督管理作用。

(五)严肃纪律。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提供不实、虚假、伪造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格责任追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检查考核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考核纪律,对怠于履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理。市司法局将适时对年度检查考核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并督促整改,确保按时、高效完成年度检查考核。

附件:1.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及考核评分登记表

2.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3.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证明事项承诺书(模板)

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表

5.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操作手册

重庆市司法局

202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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