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现将《万盛经开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25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盛经开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万盛经开区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体育比赛奖励制度,有效激励有关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万盛体育竞技水平,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2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竞技体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23〕20号)和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渝体〔2023〕41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原则是按贡献大小计发奖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三条奖励的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和基层输送教练。
第四条运动员是指代表我区参加市级及以上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或将比赛成绩计入我区)的运动员。
第五条教练员是指以下人员:
(一)区体育系统在编或聘请、引进及认定的我区获奖运动员的带训教练;残联聘请、引进及认定的带训教练。
(二)经体育发展中心同意将我区运动员输送到市级运动队、其他省市、大专院校或国内外高水平训练基地等单位进行培养并代表我区参加市级及以上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或将比赛成绩计入我区),该获奖运动员的带训教练。
第六条基层输送教练是指各中小学校、青少年运动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向区优秀运动队输送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
第三章奖励办法
第七条运动员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市级比赛获奖奖励
市级比赛获奖嘉奖表单位:人民币(万元)
名次 类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市运会 市残运会 |
1.5 |
1 |
0.5 |
0.2 |
0.15 |
0.12 |
0.1 |
0.08 |
市锦标赛 市残疾人锦标赛 |
0.5 |
0.3 |
0.2 |
0.15 |
0.12 |
0.1 |
0.08 |
0.06 |
重庆市体育局年度计划内的冠军赛 |
0.1 |
0.08 |
0.05 |
|||||
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举办的年度计划内的中小学生比赛 |
0.05 |
0.03 |
0.02 |
|||||
重庆市体育局年度计划内的全民健身运动会比赛 |
0.05 |
0.03 |
0.02 |
1.代表万盛经开区参加重庆市运动会、重庆市残疾人运动会、市锦标赛、市残疾人锦标赛各项比赛,按市级比赛获奖嘉奖标准给予前八名奖励(三大球项目足球按个人项目的7倍、篮球和排球按个人项目的6倍给予奖励,其他集体项目按个人项目的2倍给予奖励)。
2.参加其他市级比赛的,按市级比赛获奖嘉奖标准给予前三名奖励(三大球项目足球按个人项目的7倍、篮球和排球按个人项目的6倍给予奖励,其他集体项目按个人项目的2倍给予奖励)。全民健身运动会团体项目获奖,每人按市级比赛获奖嘉奖标准进行嘉奖。
(二)国家级及以上名次奖励
1.万盛籍运动员代表区、市和国家参加全国比赛、世界比赛获得名次的按国家级、世界级比赛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2.赛事类别。
一类赛事:奥运会、残奥会
二类赛事:青奥会、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全运会、亚残会、残疾人世界锦标赛、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竞技项目)
三类赛事:大运会、亚锦赛、亚洲杯、亚青赛、残疾人亚洲锦标赛
四类赛事:锦标赛、冠军赛、学青会、各单项协会及项目中心计划内的国家级赛事、全国残疾人锦标赛
五类赛事:全运会(群众组)、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特奥项目、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群众组项目
世界级、国家级比赛奖励表单位:人民币(万元)
名次 类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一类 |
50 |
20 |
10 |
5 |
4 |
3 |
2 |
1 |
二类 |
30 |
15 |
8 |
4 |
3 |
2 |
1 |
0.8 |
三类 |
5 |
4 |
3 |
2 |
1.5 |
1.2 |
0.9 |
0.5 |
四类 |
2 |
1.5 |
1 |
0.6 |
0.5 |
0.4 |
0.3 |
0.2 |
五类 |
1.2 |
0.8 |
0.5 |
0.4 |
0.3 |
0.2 |
0.15 |
0.1 |
(三)破纪录奖
代表万盛经开区参加市级比赛、全国比赛、世界比赛破纪录的按照破纪录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破纪录奖励表单位:人民币(万元)
级别 奖 金 |
世界纪录 |
亚洲纪录 |
全国纪录 |
全市纪录 |
奖金 |
10 |
3 |
2 |
0.5 |
第八条教练员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名次奖励
参加市级及以上各项比赛,运动员获得名次的带训教练员按所训运动员获得名次总奖金金额的0.8倍进行奖励。
(二)输送奖励
每输送1名运动员到市级优秀运动队的,奖励教练员0.5万元人民币;每输送1名运动员到国家队的,奖励教练员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基层输送教练员奖励办法和标准
各中小学校、青少年运动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向区优秀运动队输送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按该运动员获得奖金总额的0.1倍予以奖励。
第十条荣誉奖励
代表我区参加市级及以上赛事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及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不同等次的精神奖励。同时体育发展中心、残联将按规定向党工委、管委会、总工会、妇联、团区委等优先推荐申报“万盛经开区劳动模范”“万盛经开区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等评选对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奖励范围及提高标准。
第十二条体育发展中心、残联要对奖励金额的设定和发放的程序及手续进行实时监督,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巡视监督。
第十三条获奖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由体育发展中心、残联提出处理意见,可酌情减发或不发奖励金额并暂缓或终止享受相应的荣誉表彰;获奖人员如违反赛风赛纪、违反兴奋剂规定则取消当年奖励金额,已发放的奖励金额予以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比赛成绩的认定以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及其他相关成绩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五条奖励金额在计算过程中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第十六条根据每年的赛事情况,所需奖励经费由体育发展中心、残联按规定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参加国家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赛事所发放的奖励金额按照绩效工资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万盛经开体发〔2016〕38号)和《万盛经开区残疾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万盛残工委〔20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