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药监局、四川省药监局联合印发《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以及裁量基准,川渝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实施“两品一械”行政处罚事项,将统一采用“一把尺”,端平“一碗水”,切实保护两地“两品一械”从业者合法权益。
统一川渝两地“两品一械”《裁量规则》及裁量基准是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川渝合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动川渝药品监管一体化执法协同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优化川渝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
重庆市药监局、四川省药监局深入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要求,精准聚焦、有的放矢,针对川渝两地过罚失当、宽严失度、同案异罚等问题,推动药品监管执法统一标准,自今年3月召开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第三次联席会议,确定两地共同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以来,双方多次组织开展座谈研讨、意见征求、专家论证,联合制定《裁量规则》及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共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16部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法律条款131条。《裁量基准》以条款的形式进行制定,对违法条款中不同处罚内容进行了拆解并分别裁量。在裁量等级上,按照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为减轻、从轻、一般和从重4个阶次,并明确每个阶次处罚上下限,实现同类案件“同一把尺子”来裁量。
《裁量规则》及裁量基准,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四川省药监局《裁量规则》及裁量基准为基础,增加了重庆市关于减轻处罚的相关内容和相关因素,凝聚了川渝两地多年来的药品监管执法实践和法治共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考虑到川渝两地具体情况及各区县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对裁量因素做了进一步补充,要求在综合裁量的时候,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裁量,力求更加符合两地的执法实践。
下一步,川渝药品监管部门将共同推动《裁量规则》及裁量基准在两地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在人员培训、执法协作、案件办理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执法人员药品监管执法办案能力,持续优化川渝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