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四省联盟集采及第二批和第四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十四省联盟集采及第二批和第四批
国家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 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医药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2022年我市开展的十四省(区、市、兵团)药品联盟“三高”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及第二批和第四批国家集采接续采购部分药品第一年采购协议期满。根据《豫晋蒙赣粤桂渝贵滇陕青宁新兵团十四省药品联合带量采购文件(YPLH-YD2021-1)》《十三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文件(YPLH-YD2022-1)》中“采购周期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等文件精神,现将做好接续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河南牵头的十四省(区、市、兵团)联盟协议期满“三高”药品,已纳入第八批国家集采的注射用呋塞米和呋塞米注射液除外;河南牵头的第二批和第四批国家集采接续采购1年协议期满药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及约定采购量
采购周期至2025年12月31日,采购协议每年一签。此次接续采购的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品种上年约定采购量。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交易采购。交易各方均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进行交易,不得线下采购。各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中选药品并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对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的同通用名下同质量层次非中选品规挂网价格按照本企业中选价格进行差比,中选企业不宜进行差比的其他品规药品及同通用名下的非中选药品按照我市交易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确保生产、供应和使用。中选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平台及时完成所有供应品种清单内药品挂网工作,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
(三)落实价格联动等配套政策。在采购周期内,如中选药品全国最低集采价格发生变动,中选企业应于价格变动30天内联动中选药品全国省级(联盟)最低集采中选价。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
(四)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中选药品采购、中选企业履约等情况的监控力度;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回款情况等开展监测和督导。市医保监测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对不能履约的中选企业根据严重程度进行评级和处置。平台按月报送全市采购、供应等情况。采购周期内如相关药品被纳入国家集采,则采购任务量等按序时进度考核,采购周期执行至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执行时。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依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四省(区、市、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2〕56号)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做好第二批和第四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执行相关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2〕66号)执行。
附件:1.十四省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药品清单
2.第二批和第四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药品清单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